中新網湛江6月12日電 (梁盛 湛法宣)12日,廣東湛江中級人民法院對梁偉等20人涉槍團夥案公開宣判,其中2人被判死刑,另有1人被判死刑緩期2年執行。法院稱,由於該案目前在一審上訴期限內,判決尚未生效。
  案情顯示,2007年至2013年,梁偉等20人為牟取非法利益,私自糾集非法制售槍支、子彈,銷售範圍從湛江擴展至清遠、茂名及廣西等地,對社會治安構成極大的潛在威脅。
  2007年初,陳景華、梁偉、陳景明在陳景明家裡仿製12號獵槍子彈,合伙3月餘共製造獵槍子彈100發。2008年初起,梁偉、陳景明、莫某強合伙在陳景明家裡仿製12號獵槍子彈,至案發時止,陳景明、梁偉、莫某強等人共製造獵槍子彈6500發。
  同期,陳景華組織李某生、陳某良、游某龍等人,在陳景華住處重新開始仿製12號獵槍子彈。至案發時止,陳景華等人共製造獵槍子彈1270發。
  2009年初,梁偉與陳景明共同出資從事非法製造槍支活動,成品調試成功後再進行批量生產。截至案發時止,非法製造槍支的數量多達60支,槍支均以過萬元人民幣的單價進行銷售。
  法院認為,梁偉、陳景明違反法律規定,為牟利私自設立製造槍支、彈葯場所,組織他人非法製造槍支60支、子彈6600發併進行銷售。其中梁偉非法銷售單管五連發獵槍39支,仿12號獵槍子彈1500發,陳景明非法銷售單管五連發獵槍13支、雙管獵槍1支,仿12號獵槍子彈5000發,其2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製造、買賣槍支、彈葯罪,均系主犯,且犯罪情節和後果嚴重,社會影響極其惡劣,主觀惡性極大,罪行極其嚴重,應依法嚴懲。據此,梁偉、陳景明均以非法製造、買賣槍支、彈葯罪獲判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
  陳景華組織他人非法製造子彈1370發併進行銷售,系主犯,又非法買賣槍支3支,據此,陳景華犯非法製造、買賣槍支、彈葯罪,判處死刑,緩期二年執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其他罪犯按其各自所犯罪行分獲一年六個月至無期徒刑。  (原標題:廣東湛江涉槍團夥案宣判 2人死刑1人死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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